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雨花区某小区的开发商一直占用小区门房,虽然业委会多次要求将该房屋归还全体业主,开发商依然拒不归还,还将门房上锁,小区业委会只得诉诸法律。记者27日从雨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开发商腾空并向业委会交付占用的门房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这间房是小区的公用设施、门房,建筑面积为19.21㎡,但自从开发起就被开发商占有使用。”小区业委会介绍,2024年3月15日,业委会向开发商发出《告知函》,要求其于2024年3月31日前腾空并将该房屋归还全体业主,“开发商至今未向业主交付房屋,还把门房锁上了。请求排除其对案涉房屋的妨碍,并判令其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的性质为小区公用设施(门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其所有权依法由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经业委会催告而未交付房屋,已构成侵权,业委会要求开发商交付并支付场地占用费合法合理。关于占有使用费具体标准及起算时间,法院酌定开发商按照800元/月的标准自2024年3月31日起向业委会支付占用费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组织,当发现公用设施被侵占等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问题复杂化,增加维权成本和难度。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如小区规划文件、与开发商沟通的函件、现场照片等,这些证据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关键,也是在诉讼中胜诉的重要保障。”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员律师提醒,开发商也应尊重业主共有权,在完成小区开发后,应明确区分业主共有部分和自身权益,不得擅自占用或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